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問調整的這部分收入是什么原因調整的?是什么費用沖減的收入?
是因為出口退稅審核時,退稅部門不是嚴格按照(FOB美元價*計帳匯率)計算出口銷售收入,而是按照實際結匯人民幣價—運、保費計算,這樣實際參與計算退稅的出口銷售額與我公司計帳的出口銷售額就形成了差額,并在出口退稅匯總申報表上表現出來,形成的原因就是國外扣費與匯率,按操作規程上是作為財務費用的,但在實際操作中只能沖減銷售收入才能把匯總申報表上的差額調平,也只有這樣才能作到帳面出口銷售額與出口退稅申報的出口銷售額才一致。我這樣作的依據是國稅發[2002]11號文件,國稅局稽查局也有文件依據“運、保、傭沖減出口銷售收入”“國外扣費、匯率差作為財務費用”(文件號我不記得了)
在這種情況下,我怎樣才能說服稽查局,怎樣才能不納稅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稅務的處理是正確的。沒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