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是寧波某外貿公司(內資)的財務人員,在09年初退稅申報的操作中遇到收購業務中增值稅發票我司已認證、入賬、付款,而銷貨方在操作中該增值稅發票“作費”后,又做補充納稅申報、交稅。[2008]年33號文件規定:銷售方違規作廢的增值稅發票屬于一般性違規,只要銷貨方進行補納稅申報和交納相應的稅款,購買方就可以將該發票進行抵扣。而稅務管理部門是歸稅務征管科核查且有相應的管理系統,在退稅政策中失控發票銷貨方補交稅款、經稽查部門確認后可以進行退稅申報,但沒有關于作費發票的文件,請教老師做為外貿企業我們如何進行退稅申報操作?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可以要求銷售方提供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已抄報稅證明,你公司將此證明提交給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