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校有若干外教本學期要離職,中方人員離職在不超過去年平均工資三倍以內的,可以不交個人所得稅,請問一下外籍人員有沒有類似的規定?請老師指教!再有一個問題,我校和外教簽合同都是簽的稅后工資,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更好的納稅籌劃方法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外籍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計繳,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規定執行。對屬于境內企業直接聘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訂立合同的外籍人員因解除勞動合同取行經濟補償金情況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經濟補償金個人所得稅計繳,可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