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在國家外匯管理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匯發[1999]372號該文內容如下:
三、下列情況,依據我國現行稅法的規定,免于征稅或不征稅,購匯支付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須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供相關稅務證明:
(二)發生在我國境外的各種勞務費、服務費、傭金費、手續費,如廣告費、維修費、設計費、咨詢費、代理費、培訓費等,按照我國現行稅法規定不征稅,購匯支付或從外匯賬戶中對外支付時,應提供當地稅務機關提供的不予征稅的證明(格式六)。
問題1、 該文件以上內容現在還是有效文件內容嗎?
問題2、如果該文件有效,我公司對國外中間商支付傭金是否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問題3、如果該文件有效,我公司對國外個人中間商支付傭金是否征收營業稅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無效。
2、要征營業稅,境外勞務不交企業所得稅
3、要征收營業稅,境外勞務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