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73038】老師的答案是
1、無效。
2、要征營業稅,境外勞務不交企業所得稅
3、要征收營業稅,境外勞務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在請問老師問題如下:
1、無效。匯發[1999]372號文件的失效時間及公布廢止的文號?
2、要征營業稅,相關文件號及條款?境外勞務不交企業所得稅的相關文件號及條款?
3、要征收營業稅,境外勞務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相關文件及條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沒有公布廢止,與新營業稅條例有沖突的要按新營業稅條例的規定執行。
2、營業稅條例及細則 第四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二)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的接受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三)所轉讓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在境內;
(四)所銷售或者出租的不動產在境內。
3、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 稅法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說的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所說的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
第五條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 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 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