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外貿企業出口退稅相關規定“外貿企業進料以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貨物,按購進國內原輔材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進項金額,依原輔材料的退稅率計算原輔材料應退稅額。支付的加工費,憑受托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稅票注明的金額,依出口貨物退稅率,計算加工費的應退稅額“。
我司免稅進口料件,委托給其它公司生產,所有材料都是我司提供,對方只收取加工費,收回后由我司辦理出口;根據規定加工費按出口商品的退稅率來計算退稅,很好理解;但國內購進的材料有200多種,而原輔材料要按購進金額乘以原輔材料的退稅率來計算,這個怎么去把握退稅率呢?實際中如何操作?
以前只做過生產企業的免抵退稅,對外貿企業的不了解,懇請老師詳細解釋,如果可以請舉例!
不勝感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進料加工是指有進出口經營權企業,用外匯購買進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裝材料,經生產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銷出口的業務。進料加工貿易,海關一般對進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稅或全額免稅,貨物出口按“免、抵、退”計算退(免)增值稅。
來料加工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業根據外商要求進行加工裝配,成交外商銷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費的業務。來料加工貿易,海關對進口材料全額免稅,貨物出口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加工企業加工費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支付進項稅金不得抵扣計入成本。
由于稅收政策的不同,造成兩種加工方式稅負的不同,也就影響到加工企業的經濟效益,那么,在兩種加工方式之間如何選擇呢?
案例:某公司從事對外加工業務(以及國內銷售業務),對外加工出口A產品,發生國內成本:國內材料成本10,000,000元、國內其他成本(工資、折舊等無進項稅金)40,000,000元。
1.該業務采取進料加工方式
A產品當年出口銷售收入(離岸價×外匯兌換率)170,000,000元,加工A產品進口材料成本(當年海關核銷免稅組成計稅價格)100,000,000元,當年應退稅額1,500,000,000元。
適用“免、抵、退”出口退稅政策,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A產品稅率17%、退稅率13%,城建稅稅率7%,教育費附加費率3%。
進料加工方式效果計算:
(1)銷售收入: 170,000,000元
(2)銷售成本:152,800,000元,其中:
進口材料成本: 100,000,000元
國內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國內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
170,000,000元×(17%-13%)-100,000,000元×(17%-13%)=2,800,000元
(3)應交增值稅:-免、抵稅額=-〔(出口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退稅率-應退稅額〕=-〔(170,000,000元-100,000,000元)×13%-1,500,000元〕=-7,600,000元
(4)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7%+3%)=-760,000元
(5)利潤=(1)-(2)-(4)=17,960,000元
2.該業務采取來料加工方式
加工費免征增值稅,出口貨物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金不得抵扣計入成本,A產品當年來料加工費65,000,000元。
來料加工方式效果計算:
(1)銷售收入(來料加工費): 65,000,000元
(2)銷售成本:51,700,000元,其中:
國內材料成本: 10,000,000元
國內其他成本: 40,000,000元
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10,000,000元×17%=1,700,000元
(3)應交增值稅:0元
(4)銷售稅金及附加:0元
(5)利潤=(1)-(2)-(4)=13,300,000元
3.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比較及選擇
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銷售成本-銷售稅金及附加,其中,進料加工:銷售成本=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銷售稅金及附加=-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來料加工:銷售成本=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金,銷售稅金及附加=0元,因而:
進料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
來料加工利潤=來料加工費-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
根據這兩個公式,對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進行比較、選擇:一般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發生的“國內成本”相同,企業選用進料加工方式還是來料加工方式利潤大,只需比較進料加工的“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與“來料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大小,選擇差額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案例中,進料加工的“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67,960,000元)>來料加工的“來料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63,300,000元),進料加工利潤(17,960,000元)>來料加工利潤(13,300,000元),該公司應選擇進料加工方式。
本文以上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比較及選擇是在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不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規定下進行的,實際上我國有的省市規定(如山東省地稅局)進料加工出口貨物免、抵的增值稅要征收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在這種規定下:
進料加工利潤=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國內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
來料加工利潤=來料加工費-國內成本-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
一般進料加工與來料加工發生的“國內成本”相同,企業選用進料加工方式還是來料加工方式利潤大,只需比較進料加工的“銷售收入-進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稅進項稅額-免、抵稅額×(城建稅稅率+3%)”差額與“來料加工費-耗用國內材料進項稅額”差額大小,選擇差額大的加工方式。
根據進料來源的不同,可以分成兩種方式,即一般貿易和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出口,下面分別介紹退稅的計算:
1. 生產企業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貨物的
(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的進項稅額
(2)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
(3)當期應退稅額的確定
如當期應納稅額≥0,則當期應退稅額=0;
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則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免抵稅額=0。
(4)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退稅額
2.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復出口貨物的
(1)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全部進項稅額—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上期末留抵的進項稅額
當期不予免征和抵扣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征稅率—退稅率)—當期退稅機關核定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征稅率—退稅率)
(2)當期應退稅額的確定
如當期應納稅額≥0,則當期應退稅額=0;
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當期退稅機關核定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則當期應退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免抵稅額=(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當期退稅機關核定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當期應退稅額;
如當期應納稅額﹤0,且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退稅機關核定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則當期應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當期退稅機關核定的免稅進口料件組成計稅價格×退稅率;當期免抵稅額=0。
(3)結轉下期繼續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應納稅額的絕對值—當期應退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