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要進口一臺機器設備,如何辦理關稅的退稅,國家是否有好的政策可以享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請參見以下資料:
減免稅政策是國家對符合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而實施的一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單位在享有減免稅優惠待遇的同時,要珍惜這一權利,依法申請、使用、保管和處置減免稅貨物,并承擔相應義務。
為方便企業、單位了解海關關于減免稅貨物的申辦和監管要求,加強內部管理,對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關于申請手續
(一)申請流程:申請單位項目備案預錄---海關項目備案審核---申請單位減免稅審批預錄---海關減免稅審批----海關出具《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報關進口。
減免稅備案、減免稅審批和減免稅后續管理中的相關審批事項實行三級審批作業制度。
(二)申請時限:除另有規定外,項目單位應在貨物進出口15天前,持齊全有效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三)受理時限: 海關受理備案申請和減免稅審批申請,在單證齊全有效和電腦數據無疑義的情況下,應分別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如果該申請須由所在地主管海關上報直屬海關審批,直屬海關在接到有效的單證及電腦數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做出批復。特殊情況除外。
(四)申請材料: 減免稅項目備案、審批所需單證,詳見附件。
(五)減免稅備案手續
1項目單位在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之前,應當向主管海關申請進行減免稅備案。海關對申請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的項目單位進行資格確認,對項目是否符合減免稅政策要求進行審核,確定項目的減免稅額度等事項。
2項目單位申請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時,應當填寫《減免稅備案申請表》,并向海關提交齊全有效的備案單證。
3海關對項目申請單位的主體資格和項目的資格進行形式審核。海關收到項目單位的減免稅備案申請后進行審核。海關重點審核申請備案提交的單證是否齊全、有效,申請填報規范的,受理申請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審批決定。申請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海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之項目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4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備案內容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后予以辦理變更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減免稅項目,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說明原因,并提交按規定需項目審批部門出具的意見,經海關審核后予以辦理作廢手續。
(六)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
1項目單位應當在貨物進出口前,填寫《進出口貨物征免稅申請表》,并持齊全有效單證向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審批手續。未在貨物進出口前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視作自動放棄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稅資格,海關應當不予辦理其有關貨物的減免稅手續。
2海關在受理進出口貨物減免稅手續前,審核所提交單證是否齊全、有效,各項數據填報是否規范,項目資金來源是否影響減免稅貨物的所有權。
海關受理項目單位申請后,審核申請減免稅貨物是否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是否為不予免稅商品,是否在減免稅額度內,經審核無誤后予以簽發《征免稅證明》,除另有規定外,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3項目單位因故需變更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中可直接變更的欄目的,應當向主管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
因故需變更其他欄目或作廢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后予以變更或作廢,并收回作廢的《征免稅證明》。
項目單位不慎遺失已簽發的《征免稅證明》且需重新辦理的,應向主管海關遞交書面申請,海關審核同意并經核實《征免稅證明》的使用情況后,應及時將尚未使用的原《征免稅證明》的電子數據予以作廢,并重新簽發《征免稅證明》。
(七)減免稅貨物的稅款退還和擔保
1按照規定可予減免稅的貨物已征收稅款的,并且項目單位在貨物進出口前,按照規定持有關文件向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項目單位可在貨物實際進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征免稅證明》、主管海關出具的貨物進口前受理減免稅審批申請的書面證明及其它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退稅。
2正在海關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過程中,進出口貨物已經到達港口,項目單位向海關申請先放行貨物的,可憑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和足額稅款擔保向海關申請辦理稅款擔保放行手續。稅款擔保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
項目單位不能提交主管海關出具的正在辦理減免稅審批手續的書面證明的,現場海關應當予以照章征稅放行。
(八)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結轉或補稅手續。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按以下要求辦理:
1轉出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事先向轉出地海關提出申請,轉出地海關審核同意后,由其所在的直屬海關向轉入地直屬海關發送《某某海關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
2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按照辦理進口貨物減免稅申請要求,向轉入地海關申請辦理轉入手續。轉入地海關審核無誤后簽發《征免稅證明》,并由轉入地直屬海關將聯系函回執聯發回轉出地直屬海關。
3轉出、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分別向轉出、轉入地海關辦理減免稅貨物的出、進口形式報關手續。
4轉出地海關憑《某某海關減免稅進口貨物結轉聯系函》回執聯和結轉出口報關單辦理已結轉減免稅貨物結案手續。
5轉出、轉入地直屬海關應加強聯系配合,由轉入地海關對結轉設備繼續實施后續監管。
除另有規定外,轉出地、轉入地海關分別指轉出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和轉入減免稅貨物的項目單位所在地海關。
轉出地直屬海關與原審批海關不是同一個直屬海關的,轉出地海關應及時將減免稅貨物結轉手續辦理情況書面通知原審批海關。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海關監管年限內的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給其他不享受減免稅優惠待遇資格的項目單位,須事先向其主管海關申請辦理減免稅貨物補繳稅款和解除監管手續。
項目單位將其進口減免稅貨物轉讓的,其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復。設備轉入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貨物成交價格扣減項目減免稅額度,設備監管期限連續計算。
(九)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申請手續
1項目單位以海關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向國內外金融機構作貸款抵押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向主管海關書面申請,經核準后方可辦理貸款抵押手續。對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的特定減免稅貨物不得用于抵押貨款地。
2特定減免稅貨物貸款抵押限于向中國境內金融機構或境外金融機構。項目單位不得以特定減免稅貨物向除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法人、團體或公民設定抵押。
境內金融機構系指在中國境內注冊登記、并經主管機關批準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包括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財務公司等)。
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內資金融機構和外資金融機構,其中“外資金融機構”系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經批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含有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具體包括: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等。
3抵押貸款數額與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應繳稅款之和,應當小于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該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的實際價值以海關估價為準。
4當抵押貸款無法清償時,需要以監管期內的特定減免稅貨物(抵押物)折(變)價抵償貸款時,項目單位應先辦理稅款擔保轉稅手續;已簽署海關、金融機構和項目單位三方書面協議的,項目單位(抵押人)或金融機構(抵押權人)應當先從抵押物的折(變)價款中優先償付稅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償貸款。
(十)減免稅貨物的退運出口
項目單位因故需將尚在海關監管期內的減免稅進口貨物退運出境的,須事先持有關單證報主管海關核準。
貨物退運出口后項目單位持憑出口報關單向主管海關辦理原減免稅進口貨物結案手續,減免稅額度不予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