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出于特殊原因,購進貨物一批,將其按購買價格出售.相關的進項稅及銷項稅視同正常購銷業務處理.但我公司主管國稅局,認為該項業務是平銷業務,應該重新核定銷售價格計算銷項稅額!請問專家:稅務局的平銷觀點正確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正確。增值稅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當月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