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A公司同屬一國有集團全資子公司,由于兩公司產業類同,集團決定由我公司吸收合并A公司。現海關認為A公司兩年前進口的設備已減免的關稅與增值稅,在合并時需補交(尚未到監管期的部分)。我們說明是吸收合并,設備的用途未發生任何變化,而且我公司也進口過類似設備,我們兩公司進口此類設備都符合發改委關于享受退稅的政策,但海關認為只要變更法人就要補稅,最少增值稅是如此!請問專家海關的說法是否正確,A公司是否必須補稅?支持的文號是多少?多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A公司不需要補稅。未見需補稅的文件規定。你們可要求其提供文件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