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我公司是屬于**股份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專門經營進出口業務。我公司曾經與關聯公司發生過借款往來,具體為2006年-2007年共計發生1000多萬元,但是所有往來款項都已經收回結清。現在被稽查局檢查,提出這個問題:根據“中和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中和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1993年第137號)第十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他應納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利進行合理調整”。要求我公司調整計算應該收取的利息,并繳納所得稅。我公司認為不合理。請問:1、稅務局的這種做法我公司可以反駁和拒絕嗎?2、能有什么變通的辦法不補繳嗎?如果有,依據師什么?3、如果要補繳,應該如何計算利息收入?很急!!!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稅務的做法是正確的。不應拒絕。2、沒有辦法,只能私下與稅務溝通走關系了。3、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確認利息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