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民營煤炭開采企業,2008年前按計稅工資計算企業所得稅工資扣除額。2007年我公司按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社部發[2006]24號文《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規定(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調整了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并在當年進行了稅前扣除(未計入工資總額),稅務機關檢查不允許稅前扣除。
通過了解,工效掛鉤企業已經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了此項費用,并且已經稅前扣除。
請問:我公司2007年支付的該津貼是否不并入工資總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謝謝!
附:勞社部發[2006]24號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國 家 發 改 委 文件
財 政 部
勞社部發[2006]24號
關于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發展改革委(經貿委、經委、煤炭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煤炭工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18號)精神,提高煤礦工人的工資收入,穩定煤礦職工隊伍,促進煤炭行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現就調整煤礦井下工人崗位津貼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執行范圍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適用于各類煤炭企業的井下作業職工,不包括露天煤礦職工。具體發放范圍為:井下采掘工人、輔助工人、安檢人員及下井工作且編制在井下采掘、輔助隊的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二、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種類及標準
井下艱苦崗位津貼包括:井下津貼、班中餐補貼和夜班津貼。
(一)井下津貼
1、井下采掘工:15-30元/工;
2、井下輔助工:10-20元/工。
3、安檢人員、基層干部、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的井下津貼標準按井下輔助工標準執行。
(二)班中餐補貼:6-10元/工。
班中餐補貼由企業集中用于井下作業職工的伙食,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直接支付給職工個人。
(三)夜班津貼
1、前夜班:6-10元/工;
2、后夜班:8-12元/工。
三、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資金來源
調整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所需資金可在企業成本中列支。實行工資總額同經濟效益掛鉤的企業,調整津貼標準增加的工資在掛鉤工資基數外單列。
四、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實施
各類煤炭企業要認真執行國家關于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有關規定,切實落實井下人員的相關待遇。企業發放的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不得低于各地確定的標準。實行噸煤工資含量計件制的企業,應結合職工出勤情況,在噸煤工資以外發放井下艱苦崗位津貼。企業要結合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采取多種措施,提高井下職工的收入水平,使工資分配向井下一線職工傾斜,形成合理的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的工資收入分配關系。
各類煤炭企業要在提高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同時,積極改善勞動條件和勞動環境,切實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在上述標準區間內,綜合考慮井下勞動強度、工作時間、煤層的賦存條件以及水、火、瓦斯等自然災害和粉塵、溫度、濕度、噪音等作業環境,合理確定本地區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的具體標準,在2個月內提出本地區調整煤礦井下艱苦崗位津貼標準的具體意見,并分別報送勞動保障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備案。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工效掛鉤企業的工資符合兩低于原則的,可以據實列支。
財稅[1999]258號
經有關部門批準實行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辦法的企業,其工資發放在工資總額增長幅度低于經濟效益的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低于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以內的,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財稅字[1994]009號。
為了便于操作,對實行工效掛鉤企業在兩個低于范圍內提取的工資總額,經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可按實際提取數扣除。企業將提取的工資總額的一部分用于建立以豐補歉的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不得重復扣除。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查備案,其中城鎮集體企業工效掛鉤的基數、比例必須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國稅發[1994]250號
國稅發[1998]86號:經批準實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其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可在當年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按批準的工效掛鉤辦法提取的工資額超過實際發放的工資額部分,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用于建立工資儲備基金,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