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是轉制企業,2008年1月法院終結,產權交割時間為2006年12月30日,資產(土地)入賬時間為2008年4月,無形資產攤銷是從2008年1月份開始攤銷的(按10年攤銷),稅務局納稅評估檢查說我們是提前、加速攤銷了,他們認為應從5月份開始按30年攤銷,這樣要求我們補繳所得稅7萬多元,稅務局的說法有道理嗎?我們應該怎么辦?如果不交這7萬多元,企業會遇到什么樣的風險?請老師不吝賜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關于無形資產攤銷的開始時間,稅法沒有專門的文件規定。實務中是從入帳的當月開始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