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進出口保稅區貨物免增值稅和關稅。請問國家及稅務總局有關的文件和文件號?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
一、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銷售給外商的出口貨物,如外商將貨物存放在保稅區內的倉儲企業,離境時由倉儲企業辦理報關手續的,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可憑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倉儲企業的出口備案清單及其他規定的憑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稅。保稅區海關須在上述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聯)。
二、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開展加工貿易,若進口料件是從保稅區內企業購進的,可按現行的進料加工和來料加工稅收政策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25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經保稅區銷售給外商的貨物,保稅區海關須在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這一規定,保稅區海關在貨物離境后根據貨物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可能造成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超過退稅申報期而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貨物的備案清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6]666號
2006-07-06國家稅務總局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保稅區內企業取得進出口經營權后從事的非保稅出口業務如何辦理退(免)稅的請示》(青國稅發〔2006〕47號)收悉。批復如下:?
考慮到《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施行后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可在境內區外辦理報關出口業務的實際情況,總局同意對保稅區內出口企業在境內區外的出口貨物,按照現行有關出口退稅管理辦法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六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