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
您好。我公司2006年與外方聯營,控股51%成立一家工廠。2008年完成基本建設階段,開始銷售。我公司2009年7月收到境外帶回來的現匯5萬美元。請教專家:(1)該5萬美元已經在境外完稅,如果提供證明是否可以免征所得稅,(2)我公司2008年匯算5月25日報出。該回款體現在2009年匯算是否正確(3)該境外公司在投產前,發生的諸如招聘費,配件運費,勞務差旅費等自2006年開始陸續有100多萬元人民幣,其中包括招待,市內打車等間接費用,請教專家:這部分是否涉稅 (4)如果我公司放棄5萬美元的免稅收益權,那么發生的這100多萬的費用是否可以稅前列支
謝謝您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體現在2009年是正確的,如果提供境外已納所得稅證明,是可以 免稅的。屬于境外公司費用不可在境內公司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