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是一家石油化工企業,主要原料為原油和燃料油,根據財稅【2008】19號文的規定: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石腦油、潤滑油、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再根據財稅【2008】167號文對成品油消費稅征稅范圍注釋:燃料油也稱重油、渣油,是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產,主要用作電廠發電、鍋爐用燃料、加熱爐燃料、冶金和其他工業爐燃料。臘油、船用重油、常壓重油、減壓重油、180CTS燃料油、7號燃料油、糠醛油、工業燃料、4-6號燃料油等油品的主要用途是作為燃料燃燒,屬于燃料油征收范圍。鑒于以上規定和注釋,我公司購進的3#燃料油是否可以抵扣消費稅?文件中對燃料油的解釋是列舉還是重點說明呢?請專家給予明確答復!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4-6號燃料油,是否指4號到6號燃料油,咨詢石油化工行業專家。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僅限于文件中列舉的油品繳納消費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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