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A公司為外商投資企業,2007年辦理過采購國產設備退稅800萬元,現欲將公司的C車間分立出為C公司(單獨法人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
問B公司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未出五年的監管期,分立出C公司是否需補交已退稅款?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分立不完全等同于再投資行為,如果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100%為非股權支付額,是否不補征已退稅可咨詢當地稅務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9】第171號
第十六條 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按以下計算公式,由主管退稅稅務機關補征其已退稅款入中央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