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單位委托另一家輪胎企業(一般納稅人)加工輪胎,我單位提供原材料,煤,電等材料,消費稅是受托方抵扣代繳的,現我單位有一批出口胎讓受托方加工,我單位把原材料賣給受托方,受托方以開發票銷售給我單位,消費稅是怎么計算的?稅務局認為應該按受托方的銷售價上消費稅,是否合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消費稅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義務人。你單位把原材料賣給受托方,受托方再銷售給你單位,在這個過程中,輪胎企業為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單位,應由輪胎企業繳納消費稅,計稅依據為銷售給你單位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