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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按下文規定處理: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金銀首飾消費稅納稅環節有關問題的通知 文號:財稅字[1994]095號 三、納稅義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金銀首飾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為金銀首飾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按本通知的規定繳納消費稅。委托加工(另有規定者除外),委托代銷金銀首飾的,受托方也是納稅人。 四、納稅環節納稅人銷售(指零售,下同)的金銀首飾(含以舊換新),于銷售時納稅;用于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的金銀首飾,于移送時納稅;帶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銀首飾,于受托方交貨時納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