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9)111號:"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完全發生在境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以下簡稱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屬于條例第一條所稱在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征收營業稅。上述勞務的具體范圍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根據上述原則,對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外向境內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文化體育業(除播映),娛樂業,服務業中的旅店業、飲食業、倉儲業,以及其他服務業中的沐浴、理發、洗染、裱畫、謄寫、鐫刻、復印、打包勞務,不征收營業稅。"
據營業稅細則第四條:"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單位在境內"都需納營業稅與此規定是否矛盾?如境外單位為境內單位提供設計勞務,勞務發生在境外,按細則第四條需代扣營業稅,但按本規定確是不納稅,該如何理解?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營業稅細則第四條"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單位在境內"都需納營業稅與此規定有矛盾。該文件是最新規定,應按此文件規定執行。但設計勞務不在此文件規定免稅范圍,仍要交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