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公司是外貿進出口企業,出口貨物享受國家批準的一定比例的退稅款;退稅申報有期限規定(90天內預審,單證齊全后210天內申報)�,F我公司因保管不慎,將8月份的出口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件遺失,這些單據還未辦理初審�,F在我該怎么辦?能否補單?有什么辦法可以辦理辦理退稅?如何確保按期辦理出口退稅?依據是什么?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依據國稅發〔2004〕64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第八條規定: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即: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