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老師,你好: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文件“第十五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可免于準備同期資料:
(一)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下且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下,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關聯交易屬于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 (三)外資股份低于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根據上述文件規定,如果我公司外資股份達不到50%,且公司與香港的全資子公司A有交易,且交易額未超過2億元;另外我公司與境內的控股子公司B公司交易額超過2億;與境內控股子公司C公司交易額未超過2億。上述3個子公司都不屬于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范圍,請問我公司應對涉及哪個子公司的交易需要準備同期資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應對涉及B公司的交易需要準備同期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