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2009年10月與非居民簽訂設計合同,該企業無代理人,我司應代扣代繳哪些稅費?企業所得稅如何核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按勞務支付地原則確認境內、境外。勞務支付地在境內的需要代扣代繳營業稅。
2、新企業所得稅按勞務發生地原則確認境內、境外。勞務發生在境內的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規定執行。
勞務發生在境外的不征企業所得稅。
勞務發生在境內的:
該非居民企業:(1)按《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9年第19號)規定在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登記備案);待項目完工后按有關規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2)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并在工程項目完工后結清稅款。按國稅發[2008]801號文的要求填寫《非居民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3)法定稅率為25%。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應提交《非居民企業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報告表》
關于印發《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國稅發[2009]124號)
3、對沒有辦理稅務登記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承包工程或提供勞務的所得,稅務機關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指定扣繳義務人進行扣繳申報。負有稅款扣繳義務的境內機構和個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稅款登記手續,并提供《境內機構和個人發包工程作業或勞務項目報告表》、合同等資料,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非居民企業稅源管理項目登記后,再行扣繳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未辦理稅務登記或者辦理臨時稅務登記的,且未委托中國境內的代理人履行納稅義務,可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指定工程價款或勞務費支付人作為扣繳義務人,并同時告知扣繳義務人所扣稅款的計算依據、計算方法、扣繳期限和扣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