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系2002年成立的中外合作制企業,2003年購國產設備退稅39萬元;自02年起享受三免2減半的所得稅優惠,現公司準備注銷,存貨已銷售完畢無存貨,帳面上有進項留抵約34萬元,請教在2009年12月份申請注銷時,03年設備退稅是否會要求退回?留抵進項34萬元如何處理?此類合作企業所得稅優惠是否有明文規定要持續經營達10年以上,未達10年的所得稅優惠要退回?請列示相關政策文件的文號,謝謝!
請教如何操作稅損能最小化?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產設備的退稅監管期為五年,超過五年不需要補稅。二免三減半政策經營期必須在十年以上。不滿十年的要補交所享受的免征的企業所得稅。留抵進項34萬元可轉入存貨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外商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1號
第十八條 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負責監管,監管期為5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等行為的,外商投資企業須按以下計算公式,向主管退稅機關補繳已退稅款。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適用增值稅稅率
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
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原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 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屬于石油、天然氣、稀有金屬、貴重金屬等資源開采項目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實際經營期不滿十年的,應當補繳已免征、減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財稅[2005]1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