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A企業通過銀行委貨給B企業,A與B為關聯企業.A企業每月收取不高于銀行貸款利率的利息.利息發票皆由A企業到稅局開給B企業,請教以下問題:
1.這項作業是否需受到(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它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2.如果A企業直接借給B企業,只要符合問題1.財稅[2008]121號規定即可在稅前抵扣.
3.如果直接以2操作,還需要注意哪些方面.有哪些法規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是的,要按財稅〔2008〕121號的規定。
2、符合規定的,可在稅前抵扣。
3、按2的方式操作不妥,注意在可稅前抵扣的同時,要符合金融管理的相關規定。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參見《貸款通則》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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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回復 | 不客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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