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來料加工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國際中標產品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39號
1994-11-07國家稅務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來料加工”、“進料加工”及生產銷售中標產品的稅收問題,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貨物,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加工貨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
二、外商投資企業用進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轉讓給另一承接進料加工的外商投資企業進行再加工、裝配后出口的,可按國稅發[1992]146號《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再加工、裝配出口征免工商統一稅的通知》的精神辦理,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三、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外商投資企業中標生產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凡能夠準確提供下列證明及資料的,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對加工生產上述中標產品所需的進口料件,免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
(一)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二)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
(三)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所提供的發貨單;
(四)分包中標項目的企業除提供上述單證資料外,還須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