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好:
今年7月份出口油漆一批,購進油漆含增值稅總額為¥231920.00(其中增值稅:¥33697.78),出口額總計USD33608.66,油漆的出口退稅率為零。
我當時賬務處理是這樣做的:將購進油漆時的增值稅¥33698.78轉入了成本,沒有按照出口額計提銷項稅。
后來發現當時的處理是錯誤的,正確處理應該是:將購進油漆時的增值稅¥33697.78做增值稅進項,同時按出口額換算成人民幣計提增值稅銷項即:USD33608.66*6.83/1.17*0.17=¥33353.00,按照銷項-進項差額交稅即¥33353.00-¥33697.78= -344.78 。
因為進項稅大于銷項稅,所以如果當時正確處理的話也是不用交稅的,現在這種情況下,我該如何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貸:庫存商品
借:主營業務收入,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