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我單位向其他單位購進一套二手商品房,按評估價進行交易,該房已經使用兩年,并已提折舊.現我單位購進后,是按20年平均計提折舊,還是按剩余的18年平均計提折舊,稅法有何規定?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按20年提取折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五十八條 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第六十條 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