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您好!
我公司是工業制造公司,與外貿公司是關聯企業,外貿公司為開拓國際市場,出口產品到國外進行低價銷售,外貿公司買價比銷售價高,稅務局不同意外貿公司按買價進行退稅?請問稅務局的做法是否合法?有法律文件支持嗎?謝謝!工業制造公司也是虧損銷售,并且兩個公司在2個省份,低價銷售完全出于商業目的!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務機關有權采用下列任何一種方法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二)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采取本條規定的方法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經稅務機關認定后,調整應納稅額。
為預防這類情況的發生,企業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國稅發[2009]2號規定,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預約定價的稅收管理是指,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間在有形財產的購銷和使用、無形財產的轉讓和使用、提供勞務、融通資金等業務往來中,申請預先約定關聯交易所適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用以解決和確定在未來年度關聯交易所涉及的稅收問題時,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和納稅人按照自愿、平等、守信原則,依本規則所進行的會談、審核和評估、磋商、預約定價安排的擬定和批準,以及監控執行等項具體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