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尊敬的老師:
我單位09年12月份與廣東方面簽定委托加工酒精合同,我單位是受托加工單位,廣東方為委托方,并且提供原材料供應。因我公司平時也生產酒精,自己銷售。想咨詢下老師如下問題:
(1)`如何計算委托加工代扣代繳消費稅?又由于委托方(材料供應方)不及時提供發票,應如何計算代扣代繳消費稅?
(2)會產生哪些代扣代繳稅費附加,及如何計算?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納稅人,必須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實注明(或以其它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材料成本。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適用稅率
組成計稅價格=(材料成本+加工費)÷(1-消費稅稅率)
2、需代扣代繳消費稅。計算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