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在2008年借給其他單位一筆款,我公司單方面計提了利息,分錄:
借:應收利息 750萬 貸:財務費用 750萬
問題(1)因該筆利息款我公司尚未收回,請問我公司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
問題(2)據了解收回這筆利息款的可能性不大,可否在2009年做分錄:
借:應收利息 -750萬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750萬沖回,增加2008年度的虧損?(我公司在2008年是虧損,未交所得稅)稅務局會認可嗎?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你公司應按合同約定計提利息收入,并計算繳納營業稅。
2、對于無法收回的應收款損失,應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后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自行調整的虧損,稅務機關不會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