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們是自營出口企業,對出口退稅的計算有不同的看法,為便于解答舉例計算如下:
A— 出口收匯人民幣:90013.35
B— 增值稅進項:80000.00(17%)
退稅率為13%
退稅計算如下:
進項稅轉出:A*0.04=90013.35*0.04=3600.53 --D
進項稅:B/1.17*0.17=80000.00/1.17*0.17=11623.93 --E
應納稅額:-(E-D)=-(11623.93-3600.53)=-8023.40
結果為負表示應退稅 : 8023.40 --F
免抵退稅額:=A*0.13=11701.74*0.13=11701.74 --G
因為F
生產企業單一合同計算時,需繳稅的計算基數是出口收匯額,退稅的計算基數是進項增值稅發票額,實際退稅是這兩者計算后的差值。所以退稅額永遠小于免抵退稅額G。但在企業一個生產周期的開始,由于大量備料,在第一個合同出口的月份,將出現G
而外貿出口需納稅和退稅額的計算基數都是進項增值稅發票額,導致繳稅額小于自營出口,而退稅額在相同水平。所以外貿企業的稅負小于自營出口而具有優勢。
上述觀點在我們企業未達成共識,所以請專家判定是否表述的正確。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退”稅其中:“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征銷售環節的增值稅;“抵”稅是指應予退還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指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對生產企業來說,得到的退稅包括兩部分:(1)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部分;(2)實際退稅額部分。
2、至于外貿企業出口的稅負小于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免、抵、退”稅的稅負,而具有優勢的探討,不屬于網站答復的范圍。請另向有關專家咨詢。歡迎就具體稅收政策問題在這里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