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請問:有一公司是有出口業務的內資企業(加工制造業),今公司在其他地方重新蓋了廠房,準備將集團公司搬到新的地方,但是老地方還有車間還要用,今準備將原集團的業務分成兩部分,一部分在新工廠,一部分在老廠,都可以出口,麻煩您給看看:是重新成立兩個集團公司的非法人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合適還是將新地方作為集團公司的,老地方只是作為公司的一個車間,由老地方將單據報到集團帳務處理合適?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非法人的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與總公司是匯總納稅的,老地方只是作為公司的一個車間也是匯總納稅的。所以從納稅的角度,兩種處理方法都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