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專家您好!
問題內容: 我是“燃料油”在加工及銷售的企業,請問我公司如果從“貿易公司”(就是只銷售不生產的公司)購入燃料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可以抵扣消費稅。
問題回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成品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9號)規定: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準予從消費稅應納稅額中扣除原料已納的消費稅稅款。抵扣稅款的計算公式為:當期準予扣除的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稅款=當期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數量×外購應稅消費品單位稅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消費稅納稅申報及稅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6]769號)規定:
“二、關于消費稅稅款抵扣的管理
(一)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根據上述規定,貴公司從商業企業購進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符合抵扣條件的,準予扣除外購應稅消費品已納消費稅稅款。
大慶市國家稅務局
2010/03/12
這是當地稅務局給予的答復,但是貴俱樂部如何看待這個答復,有異議請指出,最好附帶國稅函[20**]***號文件。
我們主要問的是燃料油。
謝謝!急盼!!!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兩種外購或委托加工的油可以抵扣:第10項: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石腦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第11項目外購或委托加工的已稅潤滑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所以就貴公司情況看,如果購入的不是石腦油或潤滑油生產應稅消費品,我們認為不能抵扣。》(財稅[2008]19號)規定:
“三、以外購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稅“燃料油”為原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我們認為他應當理解為從一般意義上的生產企業購入或從生產企業委托加工可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