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關于外貿企業進料加工復出口業務(具有海關加工手冊),進口的材料委托一家生產加工企業進行加工復出口,加工過程中正常的消耗(海關核定的核銷比例為了40%)這部分的下腳料要求征收進口增值稅,這部分的下腳料應該由外貿公司繳納對?受托的生產企業繳納行嗎?本身這部分的下腳料沒有利用價值,海關要求折價征稅有道理嗎?
對外貿公司繳納的增值稅完稅憑證在沒有內銷情況下能抵扣嗎?又該如何抵扣或如何能參于外貿企業的出口退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加工貿易邊角料、剩余料件、殘次品、副產品和受災保稅貨物的管理辦法》(署令第111號),加工貿易企業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商務主管部門免予審批,企業直接報主管海關核準并辦理內銷有關手續,海關按照加工貿易企業向海關申請內銷邊角料的報驗狀態歸類后適用的稅率和審定的邊角料價格計征稅款,免征緩稅利息;關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X關稅稅率;進口環節增值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完稅價格+實征關稅稅額+實征消費稅稅額)X增值稅稅率。2、根據《關稅條例》,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到內銷應由備案手冊的經營單位繳納。
2、外貿公司繳納的轉內銷邊角料的增值稅,可以申請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