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老師:我單位現在委托其他酒廠加工成品酒,對方負責生產酒和包裝等事宜,品牌使用的是我公司的商標,由我公司負責銷售。請問,此種情況是否要繳納消費稅?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對方負責生產酒和包裝,使用你公司的商標,你們之間不構成委托加工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 51 號
第七條 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所稱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費和代墊部分輔助材料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對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或者受托方先將原材料賣給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義購進原材料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在財務上是否作銷售處理,都不得作為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而應當按照銷售自制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