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首先對您的回答表示感謝,但是我查閱了一下相關資料,您上面所列條件為河北省下發的文件,我是山西省,沒有看到相應的規定。有沒有國家稅務局的相關文件作為以上內容依據的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參照國稅函[1998]55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建”房屋行為應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簡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權并辦理施工手續后根據其他單位(以下簡稱乙方)的要求進行施工,并按施工進度向乙方預收房款,工程完工后,甲方替乙方辦理產權轉移等手續。甲方的上述行為屬于銷售不動產,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如甲方自備施工力量修建該房屋,還應對甲方的自建行為,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未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建的其他規定,對于山西省的地方規定,請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