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理事提出如下問題:
財稅[2002]29號中銷售自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銷售”如何理解,投資是否算
銷售,我想不該算。
財稅[2002]191號:不動產投資,風險共擔的營業稅不繳。沒提其它固定資產(外購的或自產轉作固定資產的)用作投資時,是否也不交
專家解答如下:根據增值稅條例及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視同銷售貨物交增值稅(即不是銷售但視同銷售)。如果是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固定資產,可免交增值稅
(一)屬于企業固定資產目錄所列貨物;
(二)企業按固定資產管理,并確已使用過的貨物;
(三)銷售價格不超過其原值的貨物。
財稅[1994]26號、國稅函發[1995]288號、財稅[2002]29號
財稅[2002]191號只適用于以不動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