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是一家代理進出口公司,在代理國內客戶進口時,客戶要求我公司按每次代理進口付款的金額開具服務業發票,內容為代墊合同款或代墊貨款,僅在最后一次開票時將手續費單獨開票。我公司是按手續費交納營業稅。
請問:
1、地稅要求我公司在每張開出的發票上都要單獨列出手續費,即分兩行,代墊款項;手續費收入,否則,就按票面金額全部征稅,請問是否合理。
2、客戶提交我公司其他公司給他們開出的發票僅有代墊合同款,并要求我司同樣開出,我司能開具嗎?如不能依據是什么?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地稅的要求有道理的。但從嚴格意義上講,代理是不能代墊貨款的,國稅對此有要求,否則無法區分自營進出口還是代理進出口。
2、所謂營業稅的“代理業稅目”只能體現在代理出口貿易中的代理與被代理關系上。能否開具依此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