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司在4月有兩賬發票超期未認證,
一筆出口商品,在09年12月份已進入指定倉庫,于12月31 日收到增值稅發票,實際出口報關在6月份,所以沒有將增值稅發票認證,等確認09年12月31日之前開的增值稅發票認證期限是90天,發現認證期限已過。
另一筆出口商品,09年12月已出貨,在09年12月23日開了一票,在10年1月14日又重開了一張,這樣是重復開了一次,是由于09年12月23日開的發票單價與合同不一致退回,所以在1月14日份又開了一次發票,這樣12月23日開的發票沒有進行認證,90天的認證期已超過。
以上兩張發票超期認證的發票,能不能紅字沖銷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不能,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將無法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能計算進項稅額抵扣。國稅發〔2003〕17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通過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在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并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再次強調了超過期限未認證抵扣的憑證不能作為進項稅款抵扣的政策,要求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這與認證當月抵扣是一個意思。國稅函〔2009〕61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海關繳款書,未在規定期限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申報抵扣或者申請稽核比對的,不得作為合法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此政策看做是對原有條款的保留,而且對于超過認證期限的進項憑證,納稅人也不能返還銷貨方作廢重開,只能作為財務上的記賬憑證了,未抵扣的進項稅額應該同購入的貨物價款一并計入貨物成本,在結轉收入時同比結轉銷售成本并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