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請問一下老師,我們公司(做演出的經紀公司,以門票收入為主營)將未出售完的門票,無償贈送給他人,這部分贈送金額要不要視同銷售,繳納營業稅呢?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1、營業稅不視同銷售,因無償贈送不涉及繳納營業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
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2號令)
第五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
(一)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二)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企業所得稅捐贈行為涉及視同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規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