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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購設備出口是否退稅

2010-05-13 20:47:24
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



我司是生產型進出口企業,目前稅法規定外自用的舊設備和外購的舊設備是可以退稅的,請問如果是外購新設備(我司未做固定資產管理)出口給客戶,這樣情況稅法是怎么規定的?請幫忙提供相關資料。謝謝!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



可以享受出口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局內各單位: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訂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局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
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上述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
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
第三條 出口貨物的退(免)稅范圍、退稅率和退(免)稅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程序,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申報受理、初審、復審、調查、審批、退庫和調庫等相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因人員少需要一人多崗的,人員設置必須遵循崗位監督制約機制。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管理

第五條 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下同),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第七條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向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對申請注銷認定的出口商,稅務機關應先結清其出口貨物退(免)稅款,再按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第三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及受理

第八條 出口商應在規定期限內,收齊出口貨物退(免)稅所需的有關單證,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申報系統生成電子申報數據,如實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該補稅的應按有關規定補征稅款。
第九條 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稅務機關應及時予以接受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電子申報數據及紙質憑證齊全的,稅務機關受理該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出口商報送的申報資料或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稅務機關不予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出口商提出改正、補充資料、憑證的要求。?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為出口商出具回執,并對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情況進行登記。
第十條 出口商報送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資料及紙質憑證齊全的,除另有規定者外,在規定申報期限結束前,稅務機關不得以無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商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

第四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以及總局下發的出口退稅率文庫,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出口貨物退(免)稅審核、審批,不得隨意更改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審核配置、出口退稅率文庫以及接收的有關電子信息。
第十二條 稅務機關受理出口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后,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報憑證、資料的合法性、準確性進行審查,并核實申報數據之間的邏輯對應關系。根據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不同情況,稅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核以下內容:?
(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報表種類、內容及印章是否齊全、準確。?
(二)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和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是否一致。?
(三)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的憑證是否有效,與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明細內容是否一致等。重點審核的憑證有:
1.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2. 代理出口證明。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上的受托方企業名稱、出口商品代碼、出口數量、離岸價等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內容相匹配并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一致。
3.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稅率等主要內容應與申報退(免)稅的報表匹配。?
4.出口收匯核銷單(或出口收匯核銷清單,下同)。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應當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匹配。?
5.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各欄目的填寫內容應與對應的發票一致;征稅機關、國庫(銀行)印章必須齊全并符合要求。
第十三條 在對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進行人工審核后,稅務機關應當使用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進行計算機審核,將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的電子數據、憑證、資料與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門傳遞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匯核銷單、代理出口證明、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等電子信息進行核對。審核、核對重點是:?
(一)出口報關單電子信息。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日期、商品代碼、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二)代理出口證明電子信息。代理出口證明的編號、商品代碼、出口日期、出口離岸價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電子信息。出口收匯核銷單號碼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四)出口退稅率文庫。出口商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貨物是否屬于可退稅貨物,申報的退稅率與出口退稅率文庫中的退稅率是否一致。?
(五)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日期、金額、稅額、購貨方及銷售方的納稅人識別號、發票代碼、發票號碼是否與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在核對增值稅專用發票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暫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稅務機關可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
(六)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電子信息。消費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號碼、購貨企業海關代碼、計稅金額、實繳稅額、稅率(額)等項目是否與電子信息核對相符。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在審核中,發現的不符合規定的申報憑證、資料,稅務機關應通知出口商進行調整或重新申報;對在計算機審核中發現的疑點,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有疑問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
(一)凡對出口商申報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無電子信息或核對不符的,應及時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二)凡對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等紙質憑證有疑問的,應向相關部門發函核實。?
(三)凡對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有疑問的,應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稅務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協查系統進行核查;?
(四)對出口商申報出口貨物的貨源、納稅、供貨企業經營狀況等情況有疑問的,稅務機關應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進行發函調查,或向同級稅務稽查部門提出申請,由稅務稽查部門按有關規定進行調查,并依據回函或調查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出口商提出辦理相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證明的申請,稅務機關經審核符合有關規定的,應及時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六條 出口貨物退(免)稅應當由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含本級)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
稅務機關在審批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或調庫手續。

第五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 稅務機關對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政策、規定應及時予以公告,并加強對出口商的宣傳輔導和培訓工作。
第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計劃及其執行情況的分析、上報工作。稅務機關必須在國家稅務總局下達的出口退(免)稅計劃內辦理退庫和調庫。
第十九條 稅務機關遇到下述情況,應及時結清出口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
(一)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退(免)稅事項的,或者注銷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
(二)出口商違反國家有關政策法規,被停止一定期限出口退稅權的。
第二十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評估機制和監控機制,強化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防止騙稅案件的發生。
第二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按照規定,做好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數據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保證出口貨物退(免)稅電子化管理系統的安全,定期做好電子數據備份及設備維護工作。
第二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的檔案管理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憑證、資料應當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具體管理辦法由各省級國家稅務局制定。

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三條 出口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或注銷認定手續的;?
(二)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和保管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
第二十四條 出口商拒絕稅務機關檢查或拒絕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帳簿、憑證、資料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出口商以假報出口或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處理。?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出口商,經省級以上(含本級)國家稅務局批準,可以停止其六個月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出口退稅權停止期間自營、委托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辦理退(免)稅。
第二十六條 出口商違反規定需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的,稅務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列明的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此前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4]64號
2004-5-31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進一步規范出口退(免)稅申報、審核程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經研究,現將2004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審核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部門(以下簡稱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在提供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及相關資料時,應同時附送下列紙質憑證:?

  (一)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生產企業提供出口貨物的出口發票;外貿企業提供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

  凡外貿企業購進的出口貨物,外貿企業應在購進貨物后按規定及時要求供貨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其購進貨物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屬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退稅部門應要求外貿企業自開票之日起30日內辦理認證手續。?

  (二)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

  (三)出口收匯核銷單。?

  對外貿企業自一般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外貿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不再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具體規定另行通知);但對外貿企業購進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和自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出口的貨物等其他尚未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管理的貨物,還須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

  對出口企業以委托出口、援外出口、對外承包工程、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等特殊方式出口的貨物,出口企業向退稅部門申報上述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時,還須提供現行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要求的其他相關憑證。?

  二、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應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但對尚未到期結匯的,也可不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退稅部門按照現行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辦理退(免)稅手續。?

  出口企業須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起180天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部門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遠期收匯除外)。經退稅部門審核,對審核有誤和出口企業到期仍未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的,出口貨物已退(免)稅款一律追回;未辦理退(免)稅的,不再辦理退(免)稅。?但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

  (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C級或D級;?

  (二)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的;?

  (三)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日常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多次出現錯誤或不準確情況的;?

  (四)辦理出口退(免)稅登記不滿一年的;?

  (五)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違法行為記錄的;?

  (六)有違反稅收法律、法規及出口退(免)稅管理規定其他行為的。?

  三、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逾期不申報的,除另有規定者和確有特殊原因經地市級以上稅務機關批準者外,不再受理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

  對中標機電產品和外商投資企業購買國產設備等其他視同出口的貨物,應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向退稅部門申報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手續。?2004年5月31日前報關出口貨物的申報日期,截止到2004年9月30日。?

  四、退稅部門應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時限內,受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并按時辦理完畢有關退(免)稅手續。?

  五、在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時,退稅部門應及時予以受理并進行初審。經初步審核,對出口企業提供的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退稅部門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對提供的申報資料不準確、紙質憑證不齊全的,退稅部門不予接受該筆出口貨物的退(免)稅申報,并要當即向申報人提出改正、補充資料的要求。?對出口企業提供的退(免)稅申報資料準確、紙質憑證齊全的,在申報期結束前,退稅部門不得以沒有相關電子信息或電子信息核對不符等原因,拒不受理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申報。?

  六、退稅部門受理申報后,在審核時應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出口退(免)稅。未收到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的,退稅部門可先使用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但必須及時用相關稽核、協查信息進行復核;對復核有誤的,要及時追回已退(免)稅款。?有本通知第二條所述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自發生之日起兩年內,退稅部門必須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協查信息審核該企業的出口貨物退(免)稅。?

  七、生產企業自營或委托出口貨物未按本通知第三條規定期限申報退(免)稅的,主管其征稅部門應視同內銷貨物予以征稅。

  八、對出口企業出口貨物紙質退稅憑證丟失或內容填寫有誤,按有關規定可以補辦或更改的,出口企業可在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退稅部門提出延期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的申請,經批準后,可延期3個月申報。?

  九、本通知自2004年6月1日起執行。此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通知》(國稅發〔1998〕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按企業分類管理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1〕8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出口退稅A類企業審批權的通知》(國稅發〔2003〕117號)停止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4〕31號


字體: 【大】 【中】 【小】
注釋:條款失效(國稅發〔2006〕62號文件公布)。
第四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通知》,財稅〔2003〕222號。
第五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憑普通發票退稅政策的通知》,國稅函〔2005〕248號。
第六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第十二條失效,與上位法矛盾。
第十四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第二十四條失效,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92號。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失效,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自1994年1月1日起執行。
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特對出口貨物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退還或免征規定如下:
一、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二、下列企業的貨物特準退還或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
(一)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項目的貨物;
(二)對外承接修理修配業務的企業用于對外修理修配的貨物;
(三)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而收取外匯的貨物;
(四)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
(五)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三、下列出口貨物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來料加工復出口的貨物;
(二)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
(三)卷煙;
(四)軍品以及軍隊系統企業出口軍需工廠生產或軍需部門調撥的貨物。
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辦理退稅。
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的免(退)稅規定另行下達。
四、除經國家批準屬于進料加工復出口貿易外,下列出口貨物不予退還或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一)原油;
(二)援外出口貨物;
(三)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包括天然牛黃、麝香、銅及銅基合金、白金等;
(四)糖。
五、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并持普通發票的貨物后,不論是內銷或出口均不得做扣除或退稅。但對下列出口貨物考慮其占出口比重較大及其生產、采購的特殊因素,特準予以扣除或退稅:
抽紗、工藝品、香料油、山貨、草柳竹藤制品、漁網漁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紙制品。
六、對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仍按《國家稅務局、對外經濟貿易部關于明確部分出口企業出口高稅率產品和貴重產品準予退稅的通知》(國稅發〔1992〕79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非指定企業出口原高稅率貨物和貴重貨物不得辦理退稅。
七、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額,依進項稅額計算。具體計算方法為:
(一)出口企業將出口貨物單獨設立庫存賬和銷售賬記載的,應依據購進出口貨物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明的進項金額和稅額計算。
對庫存和銷售均采用加權平均進價核算的企業,也可按適用不同稅率的貨物分別依下列公式計算:
應退稅額=出口貨物數量×加權平均進價×稅率
(二)出口企業兼營內銷和出口貨物且其出口貨物不能單獨設賬核算的,應先對內銷貨物計算銷項稅額并扣除當期進項稅額后,再依下列公式計算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
1.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款=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2.銷項金額×稅率<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
應退稅額=銷項金額×稅率
結轉下期抵扣進項稅額=當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銷項金額是指依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外匯牌價計算的人民幣金額。稅率是指計算該項貨物退稅的稅率。
凡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確定:
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的)銷售金額
進項稅額= ---------------------------------- ×退稅率
1+征收率

其他出口貨物的進項稅額依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的增值稅稅額計算確定。
八、外貿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貨物的應退消費稅稅款,凡屬從價定率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外貿企業從工廠購進貨物時征收消費稅的價格計算。凡屬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的貨物應依貨物購進和報關出口的數量計算。其計算退稅的公式為:
應退消費稅稅款=出口貨物的工廠銷售額(出口數量)×稅率(單位稅額)
有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自營出口的消費稅應稅貨物,依據其實際出口數量予以免征。
九、出口貨物的銷售金額、進項金額及稅額明顯偏高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有權拒絕辦理退稅或免稅。
十、計算出口貨物應退增值稅稅款的稅率,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的17%和13%稅率執行。對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特準退稅的貨物依6%退稅率執行,從農業生產者直接購進的免稅農產品不辦理退稅。
計算出口貨物應退消費稅稅款的稅率或單位稅額,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所附《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執行。
企業應將不同稅率的貨物分開核算和申報,凡劃分不清適用稅率的,一律從低適用稅率計算。
十一、出口企業應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出口經營權的批件和工商營業執照于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退稅登記證(見附件一)。過去已辦理退稅登記的出口企業在本辦法下達后30日內按新的規定重新認定。未辦理退稅登記或沒有重新認定的出口企業一律不予辦理出口貨物的退稅或免稅。
出口企業如發生撤并、變更情況,應于批準撤并、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或變更退稅登記手續。
十二、出口企業應設專職或兼職辦理出口退稅人員(以下簡稱辦稅員),經稅務機關培訓考試合格后發給《辦稅員證》。沒有《辦稅員證》的人員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業務。企業更換辦稅員,應及時通知主管其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注銷原《辦稅員證》。凡未及時通知的,原辦稅員在被更換后與稅務機關發生的一切退稅活動和責任仍由企業負責。
十三、出口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處理后,按月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見附件二),并提供辦理出口退稅的有關憑證,先報外經貿主管部門稽核簽章后,再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十四、企業辦理出口退稅必須提供以下憑證:
(一)購進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的企業,還應提供由工廠開具并經稅務機關和銀行(國庫)簽章的《稅收(出口產品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
(二)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對銷售明細賬與銷售發票等認真核對后予以確認。
出口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和銷售明細賬,必須于企業申請退稅時提供。
(三)蓋有海關驗訖章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原則上應由企業于申請退稅時附送。但對少數出口業務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離較遠而難以及時收回報關單的企業,經主管出口退稅稅務機關審核,財務制度健全且從未發生過騙稅行為的,可以批準延緩在3個月期限內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應扣回已退(免)稅款。
(四)出口收匯單證。企業應將出口貨物的銀行收匯單證按月裝訂成冊并匯總,以備稅務機關核對。稅務機關每半年應對出口企業已辦理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單證清查一次。在年度終了后將企業上一年度退稅的出口貨物收匯情況進行清算。除按規定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的貨物外,凡應當提供出口收匯單而沒有提供的,應一律扣回已退免的稅款。
下列出口貨物可不提供出口收匯單:
1.易貨貿易、補償貿易出口的貨物;
2.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的貨物;
3.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遠期收匯而未逾期的出口貨物;
4.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
企業在國內銷售貨物而收取外匯的,不得計入出口退稅的出口收匯數額中。
十五、外輪供應公司、遠洋運輸供應公司銷售給外輪、遠洋國輪的貨物,按月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消費稅專用稅票、外銷發票和銷售貨物發票、外匯收入憑證。
外銷發票必須列明銷售貨物名稱、數量、銷售金額并經外輪、遠洋國輪船長簽名方可有效。
十六、生產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應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已用于修理修配的零部件、原材料等的購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零部件、原材料等增值稅專用發票和貨物出庫單計算。
外貿企業承接國外修理修配業務后委托生產企業修理修配的,在修理修配的貨物復出境后,應單獨填報《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生產企業開具的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外貿企業開給外方的修理修配發票、修理修配貨物復出境報關單、外匯收入憑證。其應退稅額按照生產企業修理修配增值稅專用發票所列稅額計算。
十七、對外承包工程公司運出境外用于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設備、原材料、施工機械等貨物,在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對外承包工程合同等資料。
十八、利用國際金融組織或國外政府貸款采取國際招標方式或由國內企業中標銷售的機電產品、建筑材料,應由企業于中標貨物支付驗收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證明及資料:
(一)由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國內招標組織簽發的中標證明(正本);
(二)中標人與中國招標公司或其他招標組織簽訂的供貨合同。如中標人為外貿企業,則還應提供中標人與供貨企業簽訂的收購合同(協議);
(三)中標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標貨物已征消費稅的,還須提供專用稅票(生產企業中標的,應征消費稅在生產環節免征);
(四)中標人按照標書規定及供貨合同向用戶發貨所提供的發貨單;
(五)分包中標項目的企業除提供上述單證資料外,還須提供與中標人簽署的分包合同(協議)。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暫限于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包括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亞洲開發銀行發放的貸款。
十九、企業在國內采購并運往境外作為在國外投資的貨物,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后向當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并提供下列單證及資料:
(一)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及其授權單位批準其在國外投資的文件(影印件);
(二)在國外辦理的企業注冊登記副本和有關合同副本;
(三)出口貨物的購進增值稅專用發票;
(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
二十、出口企業以“來料加工”貿易方式免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后,憑海關核簽的來料加工進口貨物報關單和來料加工登記手冊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來料加工免稅證明”(格式見附件三),持此證明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征其加工或委托加工貨物及其工繳費的增值稅、消費稅。貨物出口后,出口企業應憑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報關單和海關已核銷的來料加工登記手冊、收匯憑證向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核銷手續。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將會同海關和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及時予以補稅和處罰。
二十一、出口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減稅進口原材料、零部件轉售給其他企業加工時,應先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格式見附件四),報經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簽章后再將此申報表報送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并據此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可按規定稅率計算注明銷售料件的稅額,主管出口企業征稅的稅務機關對這部分銷售料件的銷售發票上所注明的應繳稅額不計征入庫,而由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出口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時在退稅額中扣抵。
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按下列公式計算退稅:
出口退稅額=出口貨物的應退稅額-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
銷售進口料件的應繳稅額=銷售進口料件金額×稅率-海關已對進口料件的實征增值稅稅款
外商投資企業以來料加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加工貨物銷售給非外商投資企業出口的,不實行上述辦法,須按照增值稅、消費稅的征稅規定征收增值稅、消費稅,出口后按出口退稅的有關規定辦理退稅。
二十二、有出口卷煙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國家出口卷煙計劃內的卷煙,按下列辦法免征增值稅、消費稅。其他非計劃內出口的卷煙照章征收增值稅和消費稅,出口后一律不退稅。
(一)出口企業向卷煙廠購進卷煙用于出口時,應先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格式見附件五),然后轉交卷煙廠,由卷煙廠據此向主管其征稅的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免稅手續。已批準免稅的卷煙,卷煙廠必須以不含消費稅、增值稅的價格銷售給出口企業。
(二)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的數量核簽“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以我局下發的計劃為準。年初在出口卷煙免稅計劃下達之前,各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出口企業上年年初完成的國家出口卷煙免稅計劃的進度核簽“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三)主管卷煙廠征稅的稅務機關必須嚴格按照“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所列品種、規格、數量核準免稅。核準免稅后,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應填寫“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格式見附件六),并直接寄送主管購貨方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
(四)出口企業將免稅購進的出口卷煙出口后,憑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收匯單、出口發票按月向主管其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核銷手續。
二十三、出口企業委托生產企業加工收回后報關出口的貨物,憑購買加工貨物的原材料等發票和工繳費發票按規定辦理退稅。若原材料等屬于進料加工貿易已減征進口環節增值稅的應扣除已減征稅款計算退稅。
二十四、實行委托代理出口的貨物,應將稅款退給代理企業。兩個以上企業聯營出口的產品,由報關單上列明的經營單位憑有關退稅憑證在其所在地統一辦理退稅。
二十五、負責審核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退稅申報表后,必須嚴格按照出口貨物退稅規定認真審核。經審核無誤,逐級報請負責出口退稅審批的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后方可填寫《收入退還書》,交當地銀行(國庫)辦理退庫手續。企業提出的退稅申報手續齊備,內容真實,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除上級稅務機關另有規定外,必須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辦完有關退(免)稅手續。
出口退稅的審核、審批權限及工作程序,由國家稅務總局各分局和國家稅務總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確定。出口退稅的審批必須由國家稅務總局中心支局以上(包括中心支局)稅務機關負責。
二十六、出口退稅計劃納入稅務機關內部工商稅收計劃統一管理。
二十七、出口貨物辦理退(免)稅后,如發生退關、國外退貨或轉為內銷,企業必須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申報手續,補繳已退(免)的稅款。補繳的稅款全部繳入中央金庫。
二十八、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審核退稅過程中,應經常深入企業調查核對有關退稅憑證和賬物,如對某項出口貨物發現疑問,則可對該項出口貨物的經營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十九、企業在年度終了3個月內,須對上年度的出口退稅情況進行全面清算,并將清算結果報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的清算報告進行審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補足。企業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不再受理企業提出的上年度出口退稅申請。
三十、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決定對企業辦理出口退稅的情況組織全面檢查或抽查。
對有騙取出口退稅嫌疑的出口業務,經主管人員提出理由或根據,并報國家稅務總局中心支局、支局的主管局長或國家稅務總局直屬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分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處長批準,可單獨立案檢查。在檢查期間,對該項貨物暫停辦理退稅。已辦理退稅的,企業應提供補稅擔保。如果企業不能提供擔保,經審批退稅的稅務機關批準,可書面通知企業開戶銀行暫停支付相當于應補稅款的存款。待結案后,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處理。
三十一、對經營出口貨物的企業有下列違章行為之一,除令其限期糾正外,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辦理出口退稅登記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使用和保存有關出口退稅賬簿票證的;
(三)拒絕主管退稅的稅務機關檢查和提供退稅資料、憑證的。
三十二、由于出口企業過失而造成實際退(免)稅款大于應退(免)稅款或企業辦理來料加工免稅手續后逾期未核銷的,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應當令其限期繳回多退或已免征的稅款。逾期不繳的,從限期期滿之日起,依未繳稅款額按日加收2‰的滯納金。
三十三、企業采取偽造、涂改、賄賂或其他非法手段騙取退稅的,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處罰外,對騙取退稅情節嚴重的企業,可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停止其半年以上的出口退稅權。在停止退稅期間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不予退稅。
企業騙取退稅數額較大或情節特別嚴重的,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撤銷其出口經營權。
三十四、對為經營出口貨物企業非法提供或開具假專用稅票或其他假退稅憑證的,按其非法所得處以五倍以下罰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造成企業騙取退稅的,應從重處罰或提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五、其他管理事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附件:1.出口企業退稅登記證
2.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表
3.來料加工貿易免稅證明
4.進料加工貿易申報表
5.準予免稅購進出口卷煙證明
6.出口卷煙已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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