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一家貿易公司簽訂銷售合同,銷售產品的銷售價格包括運費每噸105元,也就是以送到價簽訂的,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運費和產品價格都納稅17%。現我公司代承運方開具的運費發票,由于送到地點不是該貿易公司,而是該貿易公司的銷售方,因此我公司在地方稅務開具的運費發票的地點不是該貿易公司,而是貿易公司的銷售方,現國稅認為我公司這樣操作不行,請問老師我公司該怎樣處理?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這樣操作不好,您公司價格中的運費也要繳納增值稅,而且開具運費發票還要負擔代繳營業稅。可以和貿易公司簽訂不包含運費的合同,由貿易公司自己把運費直接支付給承運方,讓承運方自己去稅務局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