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老師,您好:我單位為生產企業,主要生產焊管設備,出口退稅實行免抵退。去年,我單位出口一臺生產設備,收全額款,并開具發票,確認發票。同時按照合同規定開具了5%質量保函(見索即付)。今年4月份對方向我單位索賠保函金額的一部分,并且銀行款項已劃走。請問,針對上述索賠金額,我公司應如何走賬?是沖減收入,還是確定損益?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沖減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折扣折讓行為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1279號)規定:
“納稅人銷售貨物并向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由于購貨方在一定時期內累計購買貨物達到一定數量,或者由于市場價格下降等原因,銷貨方給予購貨方相應的價格優惠或補償等折扣、折讓行為,銷貨方可按現行《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有關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返還收入,商業企業不出具發票,應由供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收取方憑此紅字發票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同時沖抵當期已銷成本。
專家補充回復 |
專家回復 |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銀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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