俱樂部會員提出如下問題:
我公司與某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產品由其運輸,因運輸能力所限,運輸公司將部分業務轉給個人或其他公司,結算運費統付給該公司,但給我們的發票既有他們公司的也有其他公司的或稅務局代開的,這樣做會給我們帶來哪些稅收風險?應該怎樣做才規范。
尊敬的會員:
您提出的問題專家解答如下: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國稅發[1995]192號
讓運輸公司匯總開具發票。